勞動條2字第1060131578號:所詢特別休假結算工資疑義

一、復貴局106年7月14日北市勞動字第10637482800號函。
二、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第2項規定所稱「最近一 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」,係指按月計酬勞工於年 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一個月工資 而言。實務上於個案判斷時,除應視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 給付日外,應併同檢視其工資結算週期而定。以來函舉例 勞工於8月30日終止契約而言,如勞雇雙方約定每月5日給 付上一個整月份(每月1日至當月末日)之工資,勞工於8 月30日離職,契約終止最近一個月工資即為已領之7月1日 至7月31日工資;設若勞雇雙方約定每月25日給付上一個 月25日至當月份24日之工資,契約終止最近一個月工資即 為已屆期可領之7月25日至8月24日工資。
三、次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:「工資:謂勞工因工作 而獲得之報酬;包括工資、薪金及按計時、計日、計月、 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、津貼及其他任何名 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。」有關業績獎金等浮動工資,如 屬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提供勞務所獲得之報酬,應屬工 資,於計算未休畢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時,應予列計。